原告秦**诉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万元,并支付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被告在顺义区***小区承包了部分工程项目,后将楼房的门窗加固项目交给原告,承包方式为:清工劳务,被告提供材料和工具。根据进度付款,项目完工后付清。2016年7月上旬原告组织人员开始施工,到2016年9月下旬干完,施工人员共计有10多人。原告的费用共计130000余元,被告支付了部分,至今尚欠7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文书还有4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