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1962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共和巷120号。
上述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威海新环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环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市环翠区明钢汽车美容中心(以下简称明钢汽车中心)、杨**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环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改判明钢汽车中心、杨**立即停止占用共用部位即共用院子进行经营并腾出共用部位。事实和理由:一审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一审认定业主利益维护应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进行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对共有部位享有权利并非需要成立业主委员会,...(本文书还有1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