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德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房产)与被告湖南悦汤汇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汤汇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华夏房产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悦汤汇酒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夏房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华夏房产、悦汤汇酒店于2019年5月9日签订的《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悦汤汇酒店返还致远乐路口1-101、1-102、1-201、1-301、2-201、2-3**栋**号门面;3、判令悦汤汇酒店支付上述门面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1日租金891804元、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1日租金667053元、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租金524419元,合计2083276元;4、判令悦汤汇酒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8865.12元(自2019年1...(本文书还有3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