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重庆市垫********、林**、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汪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3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重庆市垫********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林**、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汪**、重庆市垫********立即支付欠原告的货款1817850元及以18178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从2015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128195.78元,2022年11月1日起的利息以18178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计算至付清时止;2.请求法院判决汪**对其承诺的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3200元/年支付原告的租金承担违约责任(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应支付原告租金22680元,从2022年11月1日起的租金按3200元/年计算至汪**付清第一项诉讼请求欠付原告款项时止)。3.请求法院判...(本文书还有4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