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重庆市垫********、林**、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汪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3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重庆市垫********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林**、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汪**、重庆市垫********、林**立即支付欠原告的货款930000元及以9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从2015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65584.12元,2022年11月1日起的利息以9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25日,原告陈**与被告重庆市垫********就垫江县三合统建安置房一标段项目签订钢材供货合同(甲方重庆市...(本文书还有3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