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重庆市垫********、林**、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汪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3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重庆市垫********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林**、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汪**、重庆市垫********立即支付欠原告的货款1481550元及以14815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从2015年2月9日起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114504.55元,2022年11月1日起的利息以14815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计算至付清时止;2.请求法院判决林**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汪**、重庆市垫********在垫江县三合统建安置房项目中欠付原告的货款1481550元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3.判决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25日...(本文书还有4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