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李*镇洼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洼子村村委会)、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洼子村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被告天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为原告提供生活用水,二被告按照每15天提供16桶,每桶19升标准,提供生活用水;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恢复供水前原告自行支出的用水费用(按照每月1000元,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提供用水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xxx村村民,一直生活居住于此。其享有位于**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2010年7月4日,北京市顺义区住建委为北京国门金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顺义新城第29街区一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核发了京建顺拆许拆迁许可证,该许可证的拆...(本文书还有2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