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城南公司申请提示付款被拒付,现票据状态: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诉讼中,城南公司主张因宇华公司向其购买计算机硬件向其背书转让该汇票,并提交《购销合同》、《送(销)货单》、《情况说明》予以证实。
另查明,为采取保全措施提供担保,城南公司支出保全保险费600元。
上述事实,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购销合同》、《送(销)货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城南公司从宇华公司处背书转让获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汇票形式及记载事项均符合法律规定,且背书连续,该汇票合法有效,城南公司为合法持票人。根据票据法律有关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被拒绝付款的汇...(本文书还有1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