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诉被告陈**、单**、董**、罗**、湖南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稂彬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国、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向**,被告单**的委托代理人向**、被告铁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平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请求判令一、五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90750.42元,其中1、医疗费用部分①、医疗费325386+4289.37+2631.83=332307.2元;门诊费3491.02元;②后期治疗费10000元,合计345798.22元;③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50元/天×(235+5+4)天=12200元;④营养费15000元;2、护理费:住院期间护理费54168元,庭审中变更为116*(235+5+4)天*2人=56608元,后期部分依赖护理费405200元,庭审中变更为42494*20*50%=424940元;3、残疾赔偿金:10993*20*(70%+5%+2%)=169292.2元;4、误工费16836元,庭审中变更为:85元/天*(235+5+4)天=20740;5、交通费:1000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7、鉴定费:25...(本文书还有5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