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支付原告周**货款240023元、2022年12月21日-2023年3月20日违约金8760.84元,合计248783.84元;2023年3月21日以后违约金按年利率14.60%计至付清;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王*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周**将上述诉讼请求变更为:1.要求被告王*支付原告周**货款240023元、2023年1月6日-2023年5月5日违约金5840.56元,合计245863.56元;2023年5月6日以后违约金按年利率7.30%计至付清;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王*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周**在杭州市余杭区杭州五和肉类交易市场从事猪肉批发生意2021年7月13日,原告周**与被告王*双方签订《订购合同》合同第一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冷鲜热鲜猪肉白条以...(本文书还有2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