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周*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透支本金30224.77元、利息19936.92元(暂计至2021年5月18日,以后续计至被告还清之日止)、信用卡费用1684.62元(费用包括违约金1080.3元、额度外现金分期手续费130元、好享贷分期手续费474.32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
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合同依据:《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
二、持卡人:周*。
三、发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四、申领日期:2017年10月21日五、冻结日期: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冻结...(本文书还有1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