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农**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欠款本金17938.85元、利息15770元(欠款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19日,以后续计至被告还清之日止)、信用卡费用共计1308.76元(包括违约金912.17元、分期手续费396.59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
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农**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合同依据:《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
二、持卡人:农**。
三、发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四、申领日期:2015年5月4日五、冻结日期: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冻结案涉信用卡支付功能。
六、透支本金:截止信用卡冻结之日,被告尚欠本金18336.85元。
七、透支利息、信用卡费...(本文书还有13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