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临沂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公交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临沂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70439.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015.91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9日13时00分许,薛*喜驾驶的鲁q00××**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国道233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沂市河东区国道233线大姚庄村路口时,与停在路边宗玉国驾驶的鲁ut××**/鲁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鲁鲁q00××**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韩**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临沂市×××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认定,薛*喜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宗玉国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涉案鲁鲁q00××**...(本文书还有2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