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韦**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韦**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返还透支本金49970.52元;2.被告韦**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利息(含复利)、信用卡费用(1.截止2022年1月11日的利息为27948.24元、信用卡费用0元;2.之后的利息以透支金额77918.7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复利等各项费用),以上合计27948.24元;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韦**负担。
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9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本文书还有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