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韦**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韦**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返还透支本金51993.41元;2.被告韦**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利息(含复利)、信用卡费用(1.截止2021年12月16日的利息为25799.41元、违约金1194.49元、分期手续费398.12元、商户分期手续费0.52元;2.之后的利息以透支金额77792.8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复利等各项费用),以上合计27392.54元;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韦**负担。
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9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经本院合法...(本文书还有1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