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宋*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宋**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返还透支本金76039.25元;2.被告宋**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利息(含复利)、信用卡费用(1.截止2022年1月2日的利息为37452.35元、违约金2231.67元、分期手续费1398.27元;2.之后的利息以透支金额113491.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复利等各项费用),以上合计41082.29元;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宋*负担。
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9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本文书还有1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