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农*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农**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返还透支本金33806.89元;2.被告农**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利息(含复利)、信用卡费用(1.截止2022年2月14日的利息为21143.43元、违约金1432.49元、分期手续费1150.71元;2.之后的利息以透支金额54950.32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复利等各项费用),以上合计23726.63元;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农*负担。
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9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农*经...(本文书还有1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