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罗*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罗**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返还透支本金28851元;2.被告罗**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利息(含复利)、信用卡费用(1.截止2022年1月4日的利息为14023.13元、违约金538.91元;2.之后的利息以透支金额42874.1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复利等各项费用),以上合计14562.04元;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罗*负担。
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9月2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文书还有1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