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证。
1、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证实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对本案立案及对被告人苗**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情况。
2、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苗**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苗**的身份、住址等基本情况及在逃人员刘**的基本情况。
4、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2016年1月15日公安机关从苗**处扣押迷彩服一套、背包一个、手套三只、仿真枪一只、剪纸刀一个、螺丝刀一只,手电筒两只、开锁工具一套、开锁插头四个、手表两只、现金、u盘两只、手机三个、充电宝四个、相机四个、电子设备一套、平板电脑盒一个、手机卡三个、硬中华烟两条、散盒烟九盒、陈*黑茶一盒、肉苁蓉一盒、保健品三盒、珠宝配饰一宗共四十八个;2016年1月26日公安机关从刘*处扣押手机八部、卡片相机四部,单反数码相机两部(尼康d90、索尼x37)、电脑十部(华硕电脑两部、联想电脑两部,戴尔电脑两部、惠普电脑一部、acer电脑一部、酷比魔方电脑一部、分体式...(本文书还有2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