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峨边县兴隆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祝*、峨眉山市兴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能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刘*,被告祝*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兴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兴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兴隆公司自2018年3月26日起陆续向原告借款,案外人祝**为兴隆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因兴隆公司与案外人祝**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将其诉至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川0118民初****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确认兴隆公司分期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本文书还有34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