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陆**与被告田阳县新和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和源公司)、广西巨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3年2月7日,被告新和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2023)桂100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新和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告新和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4月10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桂10民辖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被告新和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钮**,被告巨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陆...(本文书还有1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