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顺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某小贷公司)与被告邵**、吴**、余**、齐**、柏**、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某小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齐**、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吴**、余**、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某小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邵**、吴**共同偿还顺某小贷公司借款本金120000元及截至2023年3月29日的利息、复利、罚息11755.46元,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自2023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2.判令邵**、吴**共同承担顺某小贷公司支付的律师费9480元;3.判令余**、齐**、柏**、薛**共同...(本文书还有2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