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章**与被告商丘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汪*、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被告商丘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资金及费用共计500万元及利息。二、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为供应江苏某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沥青之需,与原告分两次签定沥青垫资协议。约定,原告先期垫资600万元,被告给予原告按市场沥青料价390元每吨进行垫资生产,以每吨453元做为双方结算价。第一节点日期为2020年7月30日,支付总垫资额50%;第二节点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支付总垫资额余下50%。逾期一个月按照每吨463元进行结算,逾期二个月,按照473元每吨进行结算。支付原则不超过2020年12月30日。2020年8月14日,双方进行结算,因被告未能如期支付原告垫村资金及费用,双方再次签定《沥青垫资...(本文书还有2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