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1,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上诉人赵*、内蒙古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黄*1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的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公司上诉请求:判令黄*、黄*1赔付赵*、某公司经济损失201191.65元。事实与理由:一、黄*系黄*1、刘*之子。赵*参股并经营的内蒙古某公司分别于2003年11月18日、11月26日分两笔向黄*1及其妻子刘*借款20万元和15万元,并约定了利息。2008年内蒙古某公司出资与其他股东共同成立某公司,赵*为法定代表人,并承诺承担上述债务。2011年9月8日,黄*以帮父母索要欠款为由,从**、某公司处取走350000元,并向赵*出具收条。收条载明:“今收到某公司赵*欠黄*1现金350000元”双方口头协商,上述借款全部结清。...(本文书还有3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