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与被告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28000元、律师费5000元、并承担违约金5600-2-
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朱**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22000元、律师费5000元、并承担违约金22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7日被告酒后驾驶其本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5****的起亚轿车,在巴东县**镇**路**号处将原告停放的鄂q7****起亚轿车追尾,事故发生后经巴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由被告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被告被依法追究危险...(本文书还有2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