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男,1963年9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
再审申请人文山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二审被上诉人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2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从案涉《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案涉协议)的合同目的来看,再审申请人支付债权转让款的前提是将案涉土地过户至其名下或者其债权转为誉浩公司股权,本案条件尚未成就,不应当支付债权转让款。案涉合同是附条件的,原审既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反了公平原则,违背了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精神。2...(本文书还有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