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男,1962年4月**日生,苗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1966年11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雷**,男,1977年8月**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嵩明某某石方工程处(以下简称某某程处)、杨*、李*、雷**、云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4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某某程处主张案涉租金的依据是《嵩明轶博(梅*)挖机使用统计》,是某某程处与杨*、雷**结算形成,没有任何某某公司的盖章,与某某公司和某某程处之间的租赁合同无关...(本文书还有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