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广东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申请人袁**、雷**、杨*、李*、云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嵩明某某石方工程处(以下简称某某程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租赁合同的相对人为袁**与雷**、顾**或杨*、雷**等,某某公司不是案涉合同的相对人,不应当承担任何付款责任。某某公司对李*与某某程处之间签订的《现场机械施工组织结构的情况说明》完全不知情。袁**提交的两份结算单由雷**、顾**签字,没有任何某某公司盖章。顾**、雷**、李*的个人行为不构成对某某公司的表见代理,雷**和顾**的签字行为以及李*的个人付款行为没有任何代理某某公司的代理权的权利外观,袁**无理由相信前述个人有权代表某某公...(本文书还有7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