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新平某某石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某某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经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陈**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陈**收集到昆明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就案涉新平县新平大道道路建设工程、新平体育馆建设工程签署的《物资采购合同》及对应的公司用款申请单、付款转账凭证及发票。该组新证据能够证明案涉买卖合同的签约及履行主体是昆明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并不是申请人陈**。被申请人签约及收款、开具发票的主体都是昆明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对此为明知且认可。陈**作为昆明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员工,是公司的代理人,...(本文书还有1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