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王**、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诉讼中,依被告王**、马**申请追加永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王**、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永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暂定3万元,出院以后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待鉴定后索要;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合伙经营养车行业,原告从事大车司*。2022年5月原告受雇于二被告,月工资7000元左右。2022年9月18日早晨三点左右,原告在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驾驶大型汽车冀b5××**(登记在被告王**名下)工作时,出现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左肱骨开放性骨折等多处受伤。原告拨打120,被送往天津霸州某医院抢救治疗,被告王**想回到玉田县某某治疗并将原告拉回,因受伤严重,玉田县某某不收,并送往唐山二院住院治疗,当天半夜家属回到家,住院30天。原告损失如下,医疗费原告垫付壹万元,余下医疗费二被告垫付。住院期间误工费9000元(300元*30天),住院期间护理费9000元(300元*30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200元(40元*30天),交通费800元。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本文书还有6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