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赤峰润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尚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润尚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内部团购房意向合同》;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25万元,并且给付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滞纳金71250元(3750元×19个月),合计32125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内部团购房意向合同》,约定被告将水泵厂家属楼出售给原告,约定房屋交工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8月31日,如逾期...(本文书还有1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