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潘**、龙**、龙**、龙**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潘**、龙**、龙**、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潘**、龙**、龙**、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偿还本金260000元,并判令被告陈**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陈**在2009年6月30日向龙某界借去10000元整,又在2015年6月22日借到龙某界50000元整,2015年11月17日借到龙某界50000元整,后面2016年5月1日又向龙某界借到150000元整,总金额260000大写贰拾陆万元整。原告都*被...(本文书还有1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