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地产公司)、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陈**,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判决。二、改判支持某某房地产公司的第一审本诉请求,驳回某建筑公司的第一审反诉请求。三、判令某建筑公司全额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的具体理由:一审判决抛开明确而具体的合同约定、抛开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之外,以承办法官抑或是合议庭法官的个人好恶主观臆断。对案件事实的法律认定错误,司法评价错误,判决错误,以下分而论之:一、首先一审判决没有对案涉《浩鑫广场中央空调系统安装施工及设备供货合同书》的效力作出认定是故意的。审理合同纠纷案...(本文书还有186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