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通辽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季**、第三人本溪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于202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开发的并抵押给申请人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楼××,面积为2224平方米,价值280万元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王**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保单号为13126*****269376××××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本文书还有46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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