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郑**、梧州市长洲区儒膳餐饮会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暂计算至2016年12月为4.4万元);2.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服务费9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梧州市长洲区儒膳餐饮会馆系有字号个体工商户,被告郑**系实际经营者。2015年4月22日,被告郑**因其正在经营的梧州市长洲区儒膳餐饮会馆需扩建和购置设备,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考虑后同意。被告郑**、梧州市长洲区儒膳餐饮会馆遂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1.借款期限为六个月(2015年4月25日至2015年10月25日止),期限届满后乙方无条件将本金归还原告;2.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时止,被告每月5号前按本金的2.8%支付回报金(从2015年5月起算);3.因...(本文书还有2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