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与被告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道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杨**,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诉称:原告系个体商户。2016年4月7日19时30分,被告骑电动车沿泗县东二环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春***小区东门时,与相对方向原告所骑电动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原告无责。被告支付了全部医疗费,但对其他各项赔偿未能达成协议。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916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邵**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1、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的过程、时**被告负全责,原告无责;2、出院记录、入院记录、证明原告的伤情,住院3天;3、发票一张,证明...(本文书还有2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