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2023)豫1423民初****号民事判决、本院(2024)豫1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撤销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2023)豫1423民初****号民事判决、河南省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4民终****号民事判决,本案再审并支持李**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土地的《租赁协议》和《转租协议》为有效协议错误。案涉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原由建材厂使用。由于建材厂经营不景气濒临破产,1995年10月9日,经宁陵县经济委员会主持,建材厂与河南省宁陵县中亚某某厂(以下简称某某厂)达成内容为“通过双方协商,报请经委同意达成如下协议:1.建材厂的土地**房屋、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投入中亚某某厂。2.建材厂的职工由某某厂优先聘用,聘用期间待遇按劳动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并按企业法规定对聘用的职工进行管理、使用、处分和解聘。3.中亚某某厂不承担建材厂的一切债务。4.建材厂留守处负责处理建材厂善后事宜。...(本文书还有24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