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77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男,1963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上诉人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董**、郑州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3)豫01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02月0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某乙公司、王*、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二项;2.判决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董**或者其他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书认定...(本文书还有15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