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分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到26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提交的关于修建铁路专用线的批复与原告提交的可行性补充方案内容完全吻合,由此也能印证可行性方案的真实和合法性,对于可行性研究审查会议纪要,形成时间晚于原告举证的可行性补充方案通知,明显为可行性研究审査会议之后,对可行性研究方案最终进行的变更。对于其中的线路维修合同明确记载线路长度为1033米,与法院拍卖的1132米之问不能完全吻合,如果是信阳中油的铁路专用线不可能舍弃100米不去维修、维护,所有的安全管理协议及线路维修协议只能证明信阳中油铁路专用线存在得到了保养和安全管理,与信阳中油在2003年5月21日之后设计修建铁路专用线是在原液化气站专用线...(本文书还有1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