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王**,男,1946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王*镇东苏屯村。
上诉人宫**因诉泊头市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一案,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9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查明,2017年10月泊头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冀(2017)泊头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96819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行为。证书内容为:发包方:王*镇东苏屯村村民委员会。承包方代表:王**。承包方式:家庭承包。家庭成员情况:王**、朱**。承包地确权总面积:21.05亩。承包地块总数:5块。
宫**起诉王**、王*东排除妨害一案,泊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981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宫**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宫**、王**、王*东均不服,上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22...(本文书还有19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