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向原告借款39,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承诺2020年12月25日前还清。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本诉。
被告肖**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朱**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照片等证据,被告肖**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本文书还有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