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诉井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井陉县政府)不履行建设项目协议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查明,2010年8月19日,某某公司(乙方)与井陉县政府(甲方)签订《井陉县城市广场项目建设协议书》,主要内容:由甲方提供约2.3万平方米建设用地,由乙方建设约1.9万平方米城市广场和约0.4万平方米附属设施及绿地其中地上建设公益城市广场,地下建设约1.6万平方米商业广场及停车场(面积由国土、建设部门核定面积为准)乙方地下建设用地采取挂牌形式取得,出让金按商业用地评估确定公益城市广场地...(本文书还有124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