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窦**与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扎赉特旗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扎旗供电分公司)、第三人白**、第三人内蒙古科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国网扎旗供电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刘**、第三人科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第三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1,566元,并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该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逾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窦**将其关于利息的计息利率变更为:按照2017年12月6日一年期的lpr即年利率4.9%计算。以上诉请,原告系基于合同无效进行主张。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被告国网扎旗供电分公司与第三人科沅公司签订《工民建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国网扎旗供电分公司将扎赉特旗胡尔勒供电所的新建供电所及附属工程发包给科沅公司施工,合同总价暂定为1,642,929.73元。第三人科沅公司将工程分包给第三人白**,白**将工程交给原告施工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工程造价为130万元。原告在施工的过程中,被告提出在合同外有部分签证及装饰装修工程需要施工,经过协商一致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工程进行施工并于2017年12月6日如约完工。2021年6月,被告委托内蒙古汇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完成工程进行审计。经审计,确定原告完成施工内容工程价款为391,566元。原告完成的合同外签证及装饰装修工程系被告国...(本文书还有6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