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与被告张**、张*、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联合财险郑州公司)、第三人郑州市某某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告张**,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某某联合财险郑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第三人郑州市某某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7月1日10时07分许,张**驾驶两轮电动车沿中州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郑*路交叉口北口处时,因张*驾驶豫某****号轻型封闭式货车临时停放在事故地点占压非机动车道影响通行,导致武**驾驶两轮电动车同向行驶至该...(本文书还有1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