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庄**、黄**、来宾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被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庄**、黄**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9年来中银零房贷字第0632号);2.判令被告庄**、黄**偿还原告所欠贷款本金618759.11元,利息20502.49元,本金罚息26.05元,应收利息的罚息420.62元,本息合计639708.27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3年6月16日,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本息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庄**、黄**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998元;4.判令被告某甲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决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来宾市**道**...(本文书还有43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