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与被告某燃气(延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燃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2006年10月27日双方签订的《买卖车库协议书》;2.判决燃气公司返还收取的车库款50000元并赔偿损失10000元(具体数额以鉴定为准);3.案件诉讼费用由燃气公司承担。诉讼中,武*变更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2006年10月27日双方签订的《买卖车库协议书》;2.判决燃气公司返还收取的车库款50000元;3.案件诉讼费用由燃气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10月27日,武*与延吉市某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某燃气(延吉)有限公司)签订的一份...(本文书还有1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