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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徐**、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案例类型:刑事裁定书
  • 案号(2017)豫05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7-02
  •  
  • 【案例概要】

    2016年3月8日,被告人徐**到安阳市公安局文良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投案。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申**到安阳市公安局文良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投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徐**供述,2009年,其先将自家的钱放在叔叔徐天将处吃利息。后*,村里人知道后也想放到其叔叔处吃利息,其就开始收群众的钱后往徐天将处及其他公司放。其给集资群众2分利息,群众交给其集资款时,其就先按2分的利率先付一个月的利息。其将集资款以月息3分至6分不等的利率借贷给徐某某、安徽省阜阳市威龙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个人或单位,以牟取差额利息。向群众收款基本上都是其开票并收款,其将集资款放在其他公司时,部分以其名义借出,其余的其拿申**的身份证以申**的名义借出。申**没有参与集资。

    2、被告人申**供述,2009年,其与妻子徐**将自己家的钱...(本文书还有259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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