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于*因与被上诉人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23)内04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某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于*上诉请求:1、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23)内0429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张*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基础事实错误。理由如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农资买卖合同关系,与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经营的农资门市购买农资,欠农资款未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土地租赁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受伤是自主经营期间受伤,并没有与上诉人合伙,上诉人没有与被上诉人合伙种植土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口头、书面合伙协议,被上诉人没有分得收获的土豆及分得利益,被上诉人受伤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二)一审法院认定证据错误。1、郭显富的声明已证实...(本文书还有3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