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与被告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杜**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造成原告左手损伤而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9,85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和原告两家是同村组的东西邻居,被告在东原告在西。原告一家常年在外打工,平常不在只是过年回来居住十天半月的。被告家农机具较多常常停在道路上影响通行,原告回来后让被告挪走,被告心怀不忿。2023年过年(春节)也是如此,2023年1月21日大年三十中午被告用铡草机铡麦秸,铡草机出风口正对着原告家**弄得漫天飞灰。原告和丈夫赶集回家看到这情况,...(本文书还有25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