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岳*、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岳**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偿还借款本金939650元;2.支付银行利息,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利计算至2023年10月24日,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2019年9月公布的lpr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岳*以缺少资金为由分别于2010年10月28日借款300000元,2010年11月17日借款200000元,2011年12月21日借款350000元,2011年6月28日借款300000元,借款共计1150000元,实际支付款项939650元,期间支付11个月的利息,后再未支付利息,未偿还本金。借款全程由被告黄**提供担保。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岳*以其有尚在执行阶段的案件,案款回款后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岳*辩称,原告诉请的四笔借款被告已还清本息。原告诉状中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150000元,实际支付939650元(含2011年6月...(本文书还有5346字未显示)